(2016)京0113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与王雪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王雪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1649号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各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0257××××。法定代表人刘乃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平,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副总经理,住北京市顺义区×××室,身份证号×××。被告王雪娜,女,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顺义支行职工,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石各庄物业)与被告王雪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庆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各庄物业的委托代理人王艳平,被告王雪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石各庄物业诉称:被告居住的北京市顺义区×××室系由原告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9.97平方米。现被告拖欠2011年至2015年的物业管理费7145元。上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保障涉诉小区管理服务的正常进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雪娜给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7145元(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雪娜辩称:认可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及欠缴物业费的期间和数额。被告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原因为:被告买的是二手房,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物业服务存在违约行为,服务不到位。具体表现有:垃圾满天飞,小广告随处可见,楼道电线存在安全隐患,防火门经常不关,设施陈旧、消防通道被占,交通不便、绿地未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积雪成冰没有及时清理等。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请示顺义区人民政府,建议石园北区由分散管理转为集中管理,由石各庄物业和华森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复“同意”。北京市顺义区物价局于2002年12月作出《关于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载明:石园北区属普通住宅;生活垃圾清运费为每户每年30元,保洁费为每户每年62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执行。石各庄物业按上述标准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保洁费、绿化费、化粪池清淘费、管理费和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另查,石各庄物业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现石园北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王雪娜系北京市顺义区×××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9.97平方米。现王雪娜拖欠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7145元。庭审中,王雪娜提交照片证明石各庄物业服务不达标。照片中显示私家车及业主门上贴有小广告、小商贩在小区健身区域摆摊、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垃圾车占道、消防通道占用、废品回收站处垃圾成堆满地油污、绿地上有宠物粪便、小区搭架种菜、安全出口提示灯损坏及未打扫、积雪没有清除、楼道私搭电线、道路及井盖损坏、公共座椅损坏等。石各庄物业对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称物业也在对部分问题进行处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顺建请字[2002]第19号请示、顺义区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顺价(管)字[2002]39号批复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石各庄物业作为物业管理的企业法人,依据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顺建请字[2002]第19号)请示及批复,对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北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石各庄物业与王雪娜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石各庄物业为王雪娜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王雪娜作为受益人接受了该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王雪娜有向石各庄物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根据王雪娜提交的照片可以认定石各庄物业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故应对石各庄物业收取的物业费予以扣减,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应当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对于业主提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物业公司应积极妥善解决,并在今后的合作中加强沟通交流,积极履行各自负担的义务,努力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雪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合计六千七百八十七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王雪娜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庆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德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