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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75号原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俊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仕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帕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解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92元,由原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管 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