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牛大力与王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大力,王永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083号原告牛大力。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大力诉被告王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大力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大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牛大力负担。审判员 邓园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