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桂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季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季市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234号原告杨桂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季市支行,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月江,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昌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季市支行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