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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10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甲,于安徽省蚌埠市,务工。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7日7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驾驶号牌为皖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中粮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中粮大道和涂山路环形路口时,曹某甲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胡某骑行的人力自行车相碰撞,造成胡某受伤及两辆不同程度受损,胡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甲及时报警并等候处理。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甲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死亡原因倾向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甲具有准驾车型C1驾驶资格证。2015年12月7日7时许,被告人曹某甲驾驶号牌为皖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蚌埠市中粮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蚌埠市中粮大道和涂山路环形路口时,曹某甲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胡某骑行的人力自行车相碰撞,造成胡某受伤。当日7时36许,曹某甲拨打112报警电话,同时用车将胡某送往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返回案发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15年12月13日,胡某经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5年12月7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死亡原因倾向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1月11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曹某甲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2016年3月7日,被告人曹某甲和��害人胡某亲属达成调解,后胡某亲属出具谅解书对曹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接警单,查获经过,身份证,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保险单,现场事故图及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蚌)公(司)鉴(尸检)字[2015]15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15]痕迹鉴字第10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蚌公交认字[2015]第001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转账凭证,视听资料,证人曹某乙证言及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拨打电话,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后又返回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其行为视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和被害人胡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曹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凌云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