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海河与宫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河,宫树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653号原告王海河,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宫树祥,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河诉被告宫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39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姜丽杰所有的鲁******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姜丽杰所有的鲁******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继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