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任壮壮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壮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53-2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镇定北街。法定代表人王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富信,系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马龙,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任壮壮,男,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现住北门街。本院在执行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任壮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壮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高新区支行开设有账号/卡号。现因执行需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壮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市高新区支行账号/卡号内的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