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万垦诉王文博、林丽春、王重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垦,王文博,林丽春,王重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385号原告王万垦,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志新,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博,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丽春,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重福,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垦诉被告王文博、林丽春、王重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万垦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万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万垦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