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国范、马书芝等与唐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范,马书芝,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7行初6号原告张国范,男,汉族。原告马书芝,女,汉族。被告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职务。原告张国范、马书芝诉被告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二原告起诉事项共两项诉讼请求,涉及两个行为,一个作为,一个不作为,不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并案起诉的条件,应当分案起诉。另外,二原告起诉被告2015年12月24日发布的公告,系被告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不具有可诉性。且二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对二原告提出异议的申请不予答复违法,属于不作为类案件,二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国范、马书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忠义审判员 马 凯审判员 马艺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帅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