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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戴黎黎与洪时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黎黎,洪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戴黎黎。被执行人洪时超。申请执行人戴黎黎与被执行人洪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99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69965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执行案先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3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