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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王彩凤与朱维红、金吉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凤,朱维红,金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王彩凤。被执行人朱维红。被执行人金吉男。申请执行人王彩凤申请执行朱维红、金吉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彩凤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彩凤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图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其他内容,现(2015)图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同已由(2016)吉2402执28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2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