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一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跃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跃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727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红艺。法定代理人张明明,洛阳领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赵跃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跃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2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