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朱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刑初3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5月8日被原无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1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9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12月22日再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杜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5)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刑辖35号指定管辖决定,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新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朱某表示自愿认罪,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朱某辩解:请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朱某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小,请求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陈某甲、盖某(已判刑)与无锡市二泉医院妇科承包人陈某乙(已判刑)、五官科承包人卓某(已判刑)商谋后,由陈某甲、盖某为陈某乙、卓某承包的科室提供病员,具体由陈某甲、盖某、陈某丙(已判刑)及被告人朱某组织郑某、杨某甲、罗某、王某(均已判刑)等20余名医托至无锡市人民医院、二院、三院、妇幼保健院、锡山人民医院等多家公立医院,将病人诱骗去无锡市二泉医院的妇科、五官科就诊,后由妇科医生程某、张某(均已判刑)、五官科医生刘某(另处)通过夸大病情、做不必要的检查及虚假手术等方法,骗取患者医疗费用。陈某甲、盖某则抽取医疗费用的40%牟利。至案发,被告人朱某及陈某甲、盖某等人共骗取患者医疗费用计人民币251700余元。陈某甲作为医托组织的直接管理者,负责与相关医院科室的联系;盖某负责处理因医托引发的医患纠纷和打点医院相关人员;被告人朱某与陈某丙负责每天去各家医院对账、结算款项,后交给陈某甲、盖某分配,领取固定工资。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人陈某丁、杨某乙、邓某、袁某的证词,涉案人员陈某甲、盖某、陈某丙、张某、卓某、刘某、杨某甲、郑某、罗某、王某、蔡某、程某的供述,无锡市二泉医院的消费记录,病人名单与消费、提成表格,短信记录,前科材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与他人多次诈骗病患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又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朱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予以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朱杰焰审 判 员 金 语人民陪审员 李娟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纪以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