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5552袁秀芝与冯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秀芝,冯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552号原告袁秀芝。委托代理人谢耀洪。被告冯坚华。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3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俊洁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谭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忆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