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章继军与河南省禹州市银润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继军,河南省禹州市银润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章继军。被告河南省禹州市银润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禹州市火龙镇关帝庙村。法定代表人王红克。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继军诉被告河南省禹州市银润种植专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继军未予缴纳案件受理费。是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国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