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执外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邓海英,文云,谢晓容,刘淑娟,姚茂珍,丁巧云等与创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罗田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威源兴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科隆科技有限公司,家富美彩印(深圳)有限公司,浙江中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海英,文云,谢晓容,刘淑娟,姚茂珍,丁巧云,黎凤,刘积珍,刘淑君,叶春风,创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罗田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威源兴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科隆科技有限公司,家富美彩印(深圳)有限公司,浙江中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东莞市石碣雄彤电子五金制品厂,彭明,深圳市鑫宏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立诚信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凯鑫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迈可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中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贝奇电子有限公司,林小慧,陈国珍,杨征兵,杨明华,陈庆德,赖志阳,李秀花,刘作良,陆青华,伍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执外异字第14号原告邓海英,女,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文云,女,汉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邻水县。原告谢晓容,女,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溪县。原告刘淑娟,女,汉族,1991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原告姚茂珍,女,汉族,1978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涟源市。原告丁巧云,女,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原告黎凤,女,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原告刘积珍,女,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原告刘淑君,女,汉族,1993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原告叶春风,女,汉族,1975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表人邓海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表人文云,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邻水县。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国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创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袁健光。被告深圳市罗田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赖福安。委托代理人曹俊浪,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威源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肖辉。被告深圳市创科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杨常兴。被告家富美彩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宣树。被告浙江中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卢英俊。被告深圳市吉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洪素兰。被告东莞市石碣雄彤电子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法定代表人刘丽珍。委托代理人袁晃标,男,汉族,系法定代表人配偶。被告彭明,男,汉族,1954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深圳市鑫宏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余卫彬。被告深圳市立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涂诺。被告深圳市凯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杨华。被告东莞市东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谢岗镇。法定代表人杜四清。被告深圳市迈可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胡兴琼。委托代理人周庆利,男,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恒中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成治。委托代理人黎小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亿贝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井艺。被告林小慧,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山西省太原市南城区人,系(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5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被告陈国珍,女,湖北省广济县人,系(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5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被告杨征兵,男,湖南省岳阳县人,系(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5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被告杨明华,男,河南省固始县人,系(2015)深宝法松劳初宇第35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被告陈庆德,男,广东省丰顺县人,系(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5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被告赖志阳,男,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系(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5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被告李秀花,女,广东省丰顺县人,系(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5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被告刘作良,男,广东省丰顺县人,系(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6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被告陆青华,男,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系(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6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被告伍军红,女,湖南省新宁县人,系(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36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被告十七到二十六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翠香,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其他执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述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张 哲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淇(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