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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6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康魄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康魄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88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明慧,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魄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吕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康魄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红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