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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7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国萍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7574号原告陈国萍,女,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杭舟,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夏玲,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春,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萍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