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瑞三与张锡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三,张锡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054号原告陈瑞三,农村居民。被告张锡信,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柳孔圣审 判 员 张培武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官雪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