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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邵影与永城市永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影,永城市永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8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影,女,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永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尧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镇赵庄村。上诉人邵影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永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影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5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影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影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邵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郭新志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