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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伟与冯昊、李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冯昊,李娟,曹智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096号原告王伟。被告冯昊。被告李娟。被告曹智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冯昊、李娟、曹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伟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代理审判员  叶晓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