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录成与赵强、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录成,赵强,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330号原告:张录成。委托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强。被告: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国际空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占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中心商务区银座购物广场(商务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录成诉被告赵强、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录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录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录成负担。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景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