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3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与俞学强、李士高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俞学强,李士高,李士廷,李士振,李泽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33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陈栋,行长。被执行人:俞学强,男。被执行人:李士高,男。被执行人:李士廷,男。被执行人:李士振,男。被执行人:李泽振,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学强、李士高、李士廷、李士振、李泽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学强、李士高、李士廷、李士振、李泽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学强、李士高、李士廷、李士振、李泽振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广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