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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传奇与杨文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奇,杨文军,刘连云,杨春苓,吴海英,刘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奇,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文军,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连云,女,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春苓,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吴海英,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连福,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济民五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文军、刘连云、杨春苓、吴海英、刘连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传奇借款12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920元、申请执行费1745元。但被执行人杨文军、刘连云、杨春苓、吴海英、刘连福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连福在商河县殷巷镇人民政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连福在商河县殷巷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每月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志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