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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祥林与张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林,张祥,张岳新,丽水红旭传动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093号原告:王祥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丛、王伦峰,浙江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祥。第三人:张岳新。第三人:丽水红旭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石牛路252号(厂房2车间第5跨)。法定代表人;张岳新,董事长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林诉被告张祥、第三人张岳新、丽水红旭传动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章 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