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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马小侠申请执行王宏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侠,王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马小侠。被执行人王宏民。马小侠申请执行王宏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483.96元及利息、诉讼费3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4518元,申请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