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马小侠申请执行王宏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侠,王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马小侠。被执行人王宏民。马小侠申请执行王宏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483.96元及利息、诉讼费3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4518元,申请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