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胡绪锋与何琼珍、中山市东升镇在添五金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绪锋,何琼珍,中山市东升镇在添五金制品厂,欧在添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60号原告:胡绪锋,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公民身份号码×××2853。委托代理人:梁强、周春燕,、实习律师。被告:何琼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625。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在添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L8282433-9。代表人:欧在添,该厂投资人。被告:欧在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350。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邵旭,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永发,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绪锋诉被告何琼珍、中山市东升镇在添五金制品厂、欧在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绪锋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绪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绪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为507元,由原告胡绪锋负担。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子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