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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兵诉范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范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451号原告张兵,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范超,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张兵诉被告范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伯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发现案情复杂,于2015年11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兵诉称:原告在自贡市大安区从事防盗门批发销售,被告从事防盗门零售,且在原告处赊账。2014年9月21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清偿货款20000元,并按千分之三的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范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兵系从事门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2014年初开始,被告范超在原告张兵经营的防盗门处现金购买和赊购防盗门。2014年9月2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除被告范超现金购买的防盗门外,尚欠赊购的防盗门货款20000元,由原告张兵出具《欠条》,被告范超在“欠款人”后签具姓名确认,载明:“今欠张兵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欠款人:范超。2014年9月21日”。被告范超对所欠原告张兵货款2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范超在原告张兵出具的《欠条》“欠款人”后签具姓名,应当确认被告范超欠原告张兵货款的事实,故对原告张兵要求被告范超支付价款20000元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张兵要求被告范超按照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对原告张兵要求被告范超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可确定从本案立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超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张兵价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欠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6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420元,由被告范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伯荣审 判 员  黄 强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雪冬附件==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