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与严勇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严勇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45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杜敬强、梁翠媚,该公司员工。被告严勇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安宁。身份证号码:×××1912。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诉被告严勇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伟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