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成都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741号原告成都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仁里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674314727B。法定代表人游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干晓薇,该公司员工。被告金建,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都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亚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