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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其亮、刘其宏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亮,刘其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刘执庆,胡爱珍,张水良,袁静,刘思彤,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中行初字第00065号原告:刘其亮,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刘其宏,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立明,安徽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汪侃,区长。委托代理人:汪俊峰,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办事处征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涛,宣城市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刘执庆,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第三人:胡爱珍,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第三人:张水良,女,194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第三人:袁静,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第三人:刘思彤,女,200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刘其亮,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第三人:高慧,女,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邵立明,安徽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亮、刘其宏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其亮、刘其宏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已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第三人刘执庆、胡爱珍、张水良、袁静、刘思彤、高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宣告判决前,原告刘其亮、刘其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亮、刘其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刘其亮、刘其宏负担。审 判 长  叶丽芸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满先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