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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冯晨光、张丽红等与张涛、陈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晨光,张丽红,张涛,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冯晨光。申请执行人张丽红。被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陈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晨光、张丽红与被执行人张涛、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冯晨光、张丽红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惠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