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卢新现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新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203号原告卢新现。委托代理人韩洪峰。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层、8层。负责人张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晓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新现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新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新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耀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