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万本成与焦德权拖欠模板工程款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本成,焦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万本成,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焦德权,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申请执行人万本成与被执行人焦德权拖欠模板工程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德权账户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