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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高一萍与高春伟、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一萍,高春伟,赵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高一萍,现住榆树市。法定代理人:王淑芝,现住榆树市。被告:高春伟,35岁,现住榆树市。被告:赵波,28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一萍诉被告高春伟、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