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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5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谢某(曾用名谢某某、谢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