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5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谢某(曾用名谢某某、谢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