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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鲜兴村村民委员会与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鲜兴村村民委员会,X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741号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鲜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鲜兴村。法定代表人:李明达,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姜河春,男,朝鲜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XX,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张继存,男,汉族,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鲜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鲜兴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7日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鲜兴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鲜兴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鲜兴村村民委员会。(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耀和代理审判员  孙复媛人民陪审员  白明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