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3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初24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胡卓毅,系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自己处分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唐纯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