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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邵卿与被上诉人高红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邵卿,高红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邵卿,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红龙,男,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高邵卿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邵卿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邵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邵卿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高邵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冠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