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国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国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9幢504室.法定代表人冯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志勇,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国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洪、余闻涛,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国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志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唐国云收取其款项人民币122570元无法律依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唐国云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德市公安局对吕某某被诈骗案已立案侦查,该案所涉案款与本案所涉案款具有相同特征,故本案纠纷不宜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志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爱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