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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开鲁县开鲁镇佳惠种子商店与布林特古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开鲁镇佳惠种子商店,布林特古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383号原告开鲁县开鲁镇佳惠种子商店,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和平街。经营者冯颖杰,女,1968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开鲁县开鲁镇。被告布林特古斯,男,1967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原告开鲁县开鲁镇佳惠种子商店与被告布林特古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额尔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鲁县开鲁镇佳惠种子商店经营者冯颖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布林特古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鲁县开鲁镇佳惠种子商店诉称,2014年6月6日,被告在我商店赊购高粱除草药价款为3600.00元,被告给我商店出具了欠条,约定2014���6月20日还款。此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商店高粱除草药价款3600.00元。被告布林特古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枚,欠条载明:“6月20日还款,欠高粱除草药叁仟陆佰元整,义和一队,计3600.00元,1479495****,1514989****,2014年6月6日,欠款人:布林特古斯”。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欠条为证,故对此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因本院直接向被告送达了欠条复印件等应诉材料,被告未提出异议,原、被告之间的上述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给付价款的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布林特古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开鲁县开鲁镇佳惠种子商店偿还高粱除草药款3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布林特古斯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额尔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