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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耀忠、陈耀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耀忠,陈耀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景海昆,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耀忠,男,回族,生于1958年2月2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陈耀富,男,回族,生于1968年3月2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申请执行人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耀忠、陈耀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原民初字第33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原民初字第33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