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执复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唐志文等与牛春玲等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执复27号申请复议人(原案被执行人)唐志文。委托代理人陈容,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海东。原案申请执行人胡建斌。原案被执行人牛春玲。原案被执行人唐时拓。原案被执行人强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02号瑞安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蔡恩弟。原案被执行人北京京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02号瑞安大厦。法定代表人唐志文。原案被执行人温州市霸力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十一路2345号。法定代表人牛春玲。原案被执行人淄博盈源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山铝水泥厂内。法定代表人唐时拓。申请复议人唐志文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执异字第010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唐志文于2016年2月17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唐志文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唐志文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禹明逸代理审判员 刘旭峰代理审判员 吴铭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升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