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江正红其小额贷款公司与何庆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中江正红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华升重型机械厂,吴伯韬,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保83号原告:德阳市中江正红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法定代表人:唐明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华升重型机械厂,住所地德阳市。投资人:吴伯韬,该厂厂长。被告:吴伯韬,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德阳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武,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百世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法定代表人:江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萍,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德阳市。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日作出(2015)324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对被告德阳华升重型机械厂在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中的存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2、对登记在被告德阳华昇机械厂名下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德市房权证旌阳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773.8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德市区天元镇国用96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371.00㎡);对登记在德阳华升重型机械厂名下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德市房权证天元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905.62㎡、房产证号:德市房权证天元区字第号、建筑面积987.7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德旌区开发区国用2006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5179.00㎡)予以查封;3、对被告江萍所有的座落于德阳市河东区某路的房产(建筑面积167.47㎡,房产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号)予以查封。2016年2月24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德阳华升重型机械厂在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中的存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德阳华昇机械厂名下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德市房权证旌阳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773.8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德市区天元镇国用96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4371.00㎡);对登记在德阳华升重型机械厂名下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德市房权证天元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905.62㎡、房产证号:德市房权证天元区字第号、建筑面积987.7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德旌区开发区国用2006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5179.00㎡)予以查封的保全措施;三、解除对被告江萍所有的座落于德阳市河东区某路39的房产(建筑面积167.47㎡,房产证号:德阳市房权证河东区字第号)予以查封的额保全措施。审判员 包和平二O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