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郑望江与吴林新、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望江,吴林新,陈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892号原告:郑望江。被告:吴林新。被告:陈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望江与被告吴林新、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望江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