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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铜陵市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刘和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谭德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1647.5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