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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付文英申请执行胡庆、顾联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英,胡庆,顾联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58号申请执行人付文英,住元谋县。被执行人胡庆,住元谋县。被执行人顾联翠,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付文英申请执行胡庆、顾联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元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执行标的为2119.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胡庆、顾联翠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元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