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刘凯楠与谷钰、金红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楠,谷钰,金红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96号原告刘凯楠,女,汉族,本溪市人。被告谷钰,男,汉族,本溪市人。被告金红宇,女,汉族,本溪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楠诉被告谷钰、金红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三十五元,由原告刘凯楠负担。审 判 长 黄 振人民陪审员 曹锡美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维聪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