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2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462号原告鲁某某,女,藏族,村村。被告程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应诉,且为了孩子考虑”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长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党韩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