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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左成力与代世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甲,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3民初513号原告:左某甲,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代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某甲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存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甲、被告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200*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左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及原告父母,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但被告拒不悔改。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左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代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可,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主要分歧在儿子学习问题上,儿子学习成绩差,被告想让孩子提高成绩上补习班,但是原告及原告母亲不同意,因此产生矛盾,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多交流,彼此理解,好好教育孩子,一定能好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左某乙。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年结婚至今十余年,婚后还生育一子,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纠纷,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儿子和多年的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中多交流、多沟通,和好并非不可能。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左某甲与被告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存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百度“”